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管理,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连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这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是一项关乎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调整。
在全国层面上,它统一了经办流程,规范了待遇衔接。这意味着无论参保人员在哪个地区进行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都能够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减少了因地区差异而可能产生的繁琐程序和困惑。
值得一提的是,在医保中断期,参保人员还可以追享相关待遇。这为那些可能因特殊情况导致医保中断的人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安心。
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医保转移接续的变化和流程:
(一)办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适用情况
医保转移适用情况
(三)职责分工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行统一规范、跨省通办。
●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
(一)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二)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并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注: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
鼓励各地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异地医保待遇衔接
备注: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在转入地完成接续前,转出地应保存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保关系,并为其依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转移接续完成后,转出地参保关系自动终止。
(一)在同一统筹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全国实施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个人医保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缴费明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信息等。
(四)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异地医保转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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