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
2014-06-03 11:29:58 1 举报
取水许可是指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建设(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取水项目)、生产(工业生产及辅助生产系统的取水项目)、家庭生活年取水量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实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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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市水务局审批许可通过
取水许可提交材料:1、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2、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3、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提交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并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4、水利工程供水的,申请人应提交与供水工程单位的供水协议,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6、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资料或使用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所需材料:1、申请文件,2、报告书,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书,4、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文件,5、项目设计的有关技术文件,6、项目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资源的意见,并应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意见,7、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资料或使用审查意见,8、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市水务局提交申请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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