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变更(单团合同)
2014-10-25 18:40:55 25 举报
采购合同变更(单团合同)是指对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这种变更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采购合同变更的内容可以包括产品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方面的调整。在实际操作中,采购方和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双方还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因合同变更而产生纠纷。总之,采购合同变更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旨在更好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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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合同经办部门
不同意
同意
财务审核
供应商管理部门审核
法务初审
05
法务助理
开始
出具财务意见:○符合公司制度 ○不符合公司制度
各职能部门
转法务
其他管理部门审核
法务终审出具的意见为“有条件签署”且财务审核意见为“符合公司制度”或重大合同且法务人员出具“同意签署”意见且其他职能部门认为符合公司制度或普通合同法务人员出具“有条件签署”意见且其他职能部门认为不符合公司制度
申请人领取合同并取得客户盖章
14
经办人
起草合同
01
出具法务初审意见○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部门经理审核 ○法务终审 ○供应商管理部门审核 ○其他职能部门审核
会展公司总裁审批
12
总裁
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07
经办部门负责人
出具法务终审意见:○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部门经理审核 ○法务初审 ○供应商管理部门审核 ○其他职能部门审核
是否终审
法务终审
06
法务主管
不符合
法务审核
11
投资与风险管理部
合同性质为“普通合同”且法务终审出具的意见为“不同意签署”且财务部出具的意见为“不符合公司制度”或审批意见为“同意”且合同性质为“重大合同”且法务终审出具的意见为“有条件签署”且财务部出具的意见为“符合公司制度”或普通合同且法务人员出具“不同意签署”意见且其他职能部门认为不符合公司制度或重大合同且法务人员出具“有条件签署”意见且其他职能部门认为符合公司制度
重大合同且法务人员出具“不同意签署”意见且其他职能部门认为不符合公司制度
退回法务初审转法务初审;退回申请人转起草合同;退回供应商管理部门审核;退回其他职能部门审核
结束
03
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人
行政盖章
13
印章管理员(行政主管)
04
各部门负责人
02
财务部部门经理
200万(含以上)且外币付款的采购合同
重要合同或法务助理及法务专员自行起草的合同或某合同版本将作为固定、多次使用的合同或法务助理/专员认为需要法务主管审核的合同转法务终审
2.普通合同且法务人员出具“同意签署”意见且其他职能部门认为符合公司制度
业务人员确认
10
合同备案
15
原件保管人、复印件保管人
所属公司、事业部总经理审批
09
经办部门分管领导
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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