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侦查程序
2015-01-02 17:54:24 50 举报
侦查程序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法律手续完备
交由受理案件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公安机关
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被逮捕的,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2个月
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
1.具有15条规定情形之一;2.没有犯罪事实或依刑法规定不符刑责或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
撤销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收到7日内批复;重大复杂案件10日内批复;情况紧急或无法按时送达,可先行通知下级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押,通知公安机关释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终结报告,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下级制作意见书,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
上一级审查后,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终止侦查,3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
制作起诉意见书
自期限届满,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后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撤销案件,3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近亲属、法代及案件移送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不需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注明具备不起诉条件
侦查终结报告,制作起诉意见书
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
侦查部门30日内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决定情况特殊,经检察长决定,可延长30日
原嫌疑人在押: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特殊羁押期限
下级认为应补充侦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侦,上级应协助
侦查终结条件
上一级不同意撤销,下级应执行上级决定
不超过2个月逮捕前被拘留的,拘留期限不包括在羁押期限内
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单位和犯罪嫌疑人
发现嫌疑人另有最新,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
县级以上批准
终止侦查
制作报告书,报县级以上批准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决定、侦查终结报告、证据移送下级
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
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证据确实、充分
将侦查机关延长期限的意见和本院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检察院审查决定
侦查部门将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报上一级审查;重大复杂案件:10日前报上一级审查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上级检察院侦查终结
连同材料、证据移送检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
检察院侦查终结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报上一级批准延长1个月
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在2个月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事实或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责的,可重新立案侦查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也可按自报姓名起诉审判
下级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请复议。上级维持原决定的,下级应当执行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
上一级同意撤销,下级应作出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查清身份之日起算,但不停止侦查取证
嫌疑人死亡的,应送达原单位。
公安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呈报,移送同级检察院延长期限意见书
审查期间,羁押期限届满,应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货移交有关部门
有决定权的检察院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没有犯罪事实或不应追究刑责
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但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