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死刑复核
2015-01-03 14:08:37 17 举报
死刑复核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和确认的程序。在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则需要进行死刑复核程序。该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主要目的是确保判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在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可能存在的错误或疑点进行纠正。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在,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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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即为终审程序,不再报请最高法复核
裁定或判决核准死刑
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中级法院一审死刑
高院维持死刑判决,报请最高法核准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
两名以上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
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上诉或检察院抗诉
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被告上诉至最高法
裁定或判决核准死缓
最高法复核死刑,高院复核死缓
死刑缓期2年执行
高院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改判并核准死刑
高院二审裁定维持中院判处死缓
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
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审查
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过重,应当改判
死缓2年罪犯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
罪犯服刑地中院依法审判认定有罪,而应执行死刑的
一审法院重审,应当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可直接改判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一人两罪或两名以上被告人
高院一审死刑
中级法院一审死缓
应当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上诉、抗诉期满3日内报请高院复核
核准权主体专属性
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审理对象单一性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需经过复核
高院一审死缓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院认定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高院报请最高法核准
程序启动主动性
上诉、抗诉期满3日内报请最高法复核
原省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上诉、抗诉期满10日内报请高院复核
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可提审或发回重审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某认定事实或引用法律条款存在瑕疵,但判处死刑并无不当,纠正后核准
部分犯罪或部分被告人判决不清,全案不予核准
部分犯罪不应判处死刑,可改判并对其他应判死刑的犯罪核准判决
高院提审后所作改判为终审裁判,改判为死缓,不需经过复核
部分被告不应判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判死刑的被告人核准判决
不需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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