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原则制度
2015-07-17 08:35:4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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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原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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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当事人
共同诉讼
普通
至少一方2人以上
标的同类
同一法院,同一程序
法院认为可合并
当事人同意合并
必要
至少一方2人以上
标的共同
当事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组织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代理人
无限人的监护人
律师
近亲属或单位工作人员
社区、单位、社团推荐的人
代理人授权
一般授权:全权代理
特别授权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上诉、反诉
第三人
有独三
对标的物有独立请求
基于物权或继承
无独三
两个法律关系
原被告之外
第三人撤销之诉
他因未参加诉讼
判决、裁定、调解有错
损害其权益
知道或应知6个月内向原法院提出
诉讼代表人
一方人数众多,>10
代表2~5人,每个代表可选1~2代理人
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被告所在地
例外原告所在地
不在国内居住人提起的身份诉讼
下落不明或失踪人的身份诉讼
对采取强制措施、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注销城镇户口的
追索赡养费案件几个被告人不在一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
遗产纠纷:死亡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财产租赁、借款以约定履行地
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公司诉讼
公司住所地
管辖权异议
只能被告提出,第三人不得提出
提交答辩状期间
证据
不需要证明
各类常识
先前文书确认事实
当事人可用相反证据推翻
自认
明示/默示
默示经审判员问询后则认可
在法庭辩论终止前可撤回
双方同意/有证据证明胁迫or重大误解
谁主张谁举证
是否履行义务以有义务一方举证
侵权
受害方证明侵权
加害方证明免责
无过错责任 加害方过错 双方无需举证
证据保全
诉前或诉中
可能灭失,以后难以获得
当事人申请,诉中法院也可主动获取
举证期限
可约定也可法院指定,一般不少于30天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次日起算
简易程序可少于30天,转为普通程序应补足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必须延长举证期限
证据交换、质证
一般依申请证据交换/法院也可发起
未经质证,不得作为案件认定事实
诉讼保障
诉前保全
利害人申请
不保全会对其造成损害
诉中保全
利害人申请/法院依职权
判决难以执行或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先予执行
赡养、抚养、医疗、抚恤
劳动报酬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制止某行为
返还购置原料、生产工具贷款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的保险理赔
条件
关系明确
有能力支付
不支付将对另一方造成严重影响
只能依申请
送达
直接送达
包括交家属
留置送达
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用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
调解书不可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
军人:团以上政治机关
监禁、控制:所在机构转交
公告送达
下落不明
国内60天
涉外3个月
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同意
判决、裁定、调解不能电子送达
重点理论
诉讼标的
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物:有争议的东西
诉讼请求:判决请求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反诉
独立之诉
被告对原告
与原诉牵连
诉的要素
当事人
标的
理由
基本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
同等对等:外国主体
辩论原则
口头+书面
实体+程序+证据
例外:特别程序、非诉、执行
证人没有辩论权
处分原则
针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判决不能超出原诉 调解可超出原诉
超出法律规定,法院可干涉
诚实信用
监察监督
对生效裁判抗诉
审判、执法监督
调解自愿合法
支持起诉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独任制
一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排除选举类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
二审必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一审可有人民陪审员
回避制度
当事人
有利害关系
其他关系,可能对案件有影响
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请客送礼
两审终审
例外
最高院一审
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破产还债程序
民诉法规定不得上诉的裁定
调解书
小额程序案件
宣告婚姻无效判决
公开审判
一律不公开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法律规定
合议庭不公开
经申请不公开
离婚
商业秘密
判决一律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得查询
调解
例外
执行程序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立案调解
发生纠纷到立案之前
事宜调解先调,当事人拒绝除外
庭前调解
立案到开庭
审理中调解
开庭到判决前
执行阶段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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