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程序
2015-07-17 09:04:5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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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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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再审
法院启动
院长交审委会
上级交下级
当事人启动
不得再审
已生效离婚判决
离婚判决已分割财产
3个月审查
裁定再审
裁定驳回
事由
原判决在程序、实体上有严重问题
调解书:违反自愿调解原则,或内容违法
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
监察院启动
判决裁定事由同当事人
调解书:违反国家公共利益
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只能申请1次
特别程序
特点
一审终审
不适用再审,但可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独任审理
例外
选民资格
重大、疑难
基层法院管辖
类别
选民资格
宣告失踪、死亡
宣告无限人
认定财产无主
确认调解协议
实现担保物权
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非诉
督促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发出支付令
债务人可书面异议
异议成立
裁定终止程序,支付令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
转入诉讼程序
申请支付令一方不愿意诉讼除外
公示催告
申请方式
票据被盗、遗失、灭失
票据持有人申请
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同事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3日内公告
1个月利害关系人申报
除权判决
执行
执行根据
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决定
认可外国法院的裁定和执行令、仲裁书
仲裁书、调解书
公证的债权文件
执行管辖
一审法院/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
执行启动
2年内申请
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国内仲裁法律错误
中止、终结
中止
无财产可执行
标的需要等待其他审理结果
终结
文书撤销
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执行和解
双方自行达成,法院不得调解
恢复执行
一方被欺诈胁迫
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
执行担保
被执行人、第三人向法院担保
申请执行人同意
法院准许
不超过担保期限,最长一年
参与分配
有生效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限于金钱债权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执行程序开始后,清偿结束前提出
一审
起诉条件
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明确的被告
具体诉讼事由
属于民诉范围,受诉法院管辖
法院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5天诉状交被告
被告15天答辩
一事不再理
未经过实体审判的案件,可另行起诉
不予受理、驳回
撤诉
离婚、收养、生活费可再次起诉
判决和好或调解不离的,原告6个月内不得再提
赡养、抚养费发生新情况可以另行诉讼
撤诉
原告提出,法院决定
视为撤诉
未缴费
未出庭
环境公益诉讼禁止诉讼
缺席判决
对被告
对原告
反诉不出庭
撤诉不允许,后不出庭
审理阻碍
延期审理
必须到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
临时申请回避
新证人、证据、补充勘验调查
诉讼中止
一方不可抗力
本案以另一案结果作为依据
诉讼终结
原告死亡,无继承/继承人放弃权利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没有义务承担人
离婚案一方死亡
追索赡养、抚养费、解除收养费一方当事人死亡
判决
判决必须书面,裁定可口头记录在案
判决对实体,裁定主要程序
裁定对社会没有效力
当庭宣判10天内发判决书,定期宣判当场发判决书
简易
适用范围
法定: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民事案件
可约定
小额程序
一审终审
必须适用
条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标的为该省上年度平均工资30%以下
二审
上诉
范围
原被告均可
有独三可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无独三需承担责任时可上诉
委托代理人上诉需得到特别授权
期限
判决15日
裁定10日
程序
向一审上一级法院
必须有上诉状
审理范围
仅对上诉事实法律审理
原则上开庭
没有新事实、证据、理由可不开庭
涉外
邮寄、公告送达:3个月
电子送达:传真、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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