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2015-08-04 11:17:03 7 举报
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是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审批和监管的制度。这些产品包括水处理剂、消毒剂、水质监测设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这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这些产品时,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应的卫生许可证。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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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中心经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批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中心经办人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
依法不属于省卫计委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委综合监督局完成初审,报委领导审批(8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送委综合监督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
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
委综合监督局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3人以上单数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查时限),并作出审查结论
申请事项属于省卫计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
依法不需取得行政审批的,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
技术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生产现场或检验机构进行核查的,综合监督局应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如需要补充材料的,技术审查专家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逾期不按照要求补充材料的,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当终止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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