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2015-08-04 11:29:15 10 举报
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是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批准的过程。这一过程旨在确保医疗机构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设备条件,能够为劳动者提供准确、科学的职业病诊断服务。审批过程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对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设备、诊疗流程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只有通过审批的医疗机构才能正式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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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
依法不属于省卫计委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依法不需取得行政审批的,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提出申请
委疾控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交诊断机构技术评估单位在4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查时限)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送委疾控处(1个工作日内完成)
委疾控处制作《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将《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转交服务中心,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事项属于省卫计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
服务中心经办人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
委疾控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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