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限放射治疗、核医学诊疗项目)
2015-08-04 14:22:36 38 举报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涉及放射治疗和核医学诊疗项目。这些项目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患者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此外,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疗活动也需要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公众健康,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因此,从事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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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申请人提出申请
依法不需取得行政审批的,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属于省卫计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
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
服务中心经办人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依法不属于省卫计委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中心经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批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委综合监督局完成初审,报委领导审批(8个工作日内完成)
送委综合监督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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