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行政管理
2015-09-15 07:58:45 1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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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出版政策、法规,对出版物的内容、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出版行政管理还负责对出版单位进行登记、审批、指导和监督,以及对违反出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通过有效的出版行政管理,可以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基本要求
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2.重大选题备案的手续。
3.国家对书号、刊号的管理规定。★
4.国家对出版物质量的管理规定。
5.国家对书刊印刷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管理规定。★
6.国家对出版活动的扶持政策
1.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与各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2.实施出版行政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规范。
3.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4.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规定。★
5.国家对出版活动的奖惩措施
1.国家关于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登记的管理规定。
2.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3.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
4.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
第一节 出版行政管理概述
概念和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出版行政管理
法律依据:
1.宪法。
2.各种法律
重要法规:(七个条例一个办法)
1.《出版管理条例》;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3.《印刷业管理条例》;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6.《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8.《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重要规章:
1.《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2.《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4.《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5.《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7.《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一个规定三个办法)
1.《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2.《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
3.《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4.《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二节 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对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批制度
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见附件1
涉及到的部门: 总局、省局、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电信管理机构
未从事出版活动的逾期时间,超过被取消资格: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单位 180天
报社、期刊社90天
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和注销登记制度
变更审批
其他变更报省局申请变更登记,报总局备案
需总局审批的: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
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备案 省局 180天
出版单位的注销登记
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
期刊出版社每年一次
省局给予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图书出版物出版社每两年一次
总局给予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者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暂缓期限为6个月
音像制品出版物出版社每两年一次
省局给予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
暂缓期限为3个月
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每两年一次
省局给予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
暂缓期限不超过3个月
核验资料提交省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
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
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初级资格:可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中级资格:可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主编(副主编)、编辑室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人员:
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责任编辑需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编证书
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
中级资格报考条件:
大专、本科、双学士、硕士、博士、初级、非出版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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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接受继续教育 72学时(>24小时面授)
职业资格登记
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
首次在获证书3个月内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申报职业资格登记
未及时登记的,有继续教育情况下保留5年资格
首次登记提供: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3年续展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为3个月
提供: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
由所在出版单位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
登记失效后若保持继续教育,保留5年续展资格
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3个月内按首次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登记
责任编辑注册
职业资格登记→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证书→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首次注册:
出版单位审核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人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注册,颁发责编证书
续展、变更、保留的同上
违规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留职业资格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责编注册:
①参与买卖书号、刊号
②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
③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④存在总局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报考的:
各种传播考试信息,污损试卷的……
替代他人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被取消职业资格的:
有上述6种或者是帮助他人作弊的2种行为
1年内3种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直接责任人,
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
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出版单位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聘用无资格的人员或未履行登记手续
总局或者省局给予警告,同时还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当年内或任职后半年内参加岗位培训班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5年有效
第三节 国家对出版业务活动的管理
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年度计划在第四季度;增补选题提前1月
重大选题备案的手续
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
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
省局审批总局备案,30日内答复
提交内容:
(1)备案申请报告;
(2)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
(3)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需备案的选题范围:
(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
(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
(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
(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
(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
(7)涉及“文化大革命”;
(8)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
(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
(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
(11)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
(1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图书;
(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
(14)引进版动画读物;
(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
以及 (1)中国共产党党史;(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4)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5)外交。
禁载条款
《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其他禁止的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
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书号、刊号管理
中国标准书号组成 附件2附件3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两部分组成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前缀ISSN和8位数字组成) ISSN 1004-6348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前缀CN和6位数字组成) CN 44-1121/R
(1)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2)书号、刊号不得“一号多用”。
(3)严禁买卖书号、刊号
2009年1月起开始实施书号实名申领制度
①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
②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放弃编辑、校对、
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
③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和办理有关手续,
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
④出版单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
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或者书刊版面
出版物质量管理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 合格|不合格
内容质量: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25、26条
编校质量:差错率<万分之一
文字差错、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格式差错
图书质量管理的实施
正文超过10万,抽查不少于10万字;不超过10万检查全书
质量管理分级实施
图书质量监督检查
每年进行抽查,出版社每年至少自查两次
对图书质量的奖惩措施
内容不合格的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检查项目:正文、封面、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
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和说明文字
编校质量、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
差错率在万分之一到五之间的,30天内收回可重印后再发
万分之五以上的,30天内全部收回
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质量不合格的出版单位停业整顿
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及时收回、调换
编校质量不合格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3万以下罚款
对不合格图书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措施
1年3种以上或两年连续不合格的,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
且其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
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节 国家对出版物印刷、复制
和发行活动的管理
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
书刊出版单位:
①不得委托非书刊印刷企业、正受罚的书刊印刷企业承印书刊
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委托印刷书刊的有关证明,并依法签订合同
③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
书刊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①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
②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
③省外的,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
④两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
不能印:
含有禁载内容的;
非法进口的;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未署出版单位名称;
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关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音像非卖品、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计算机软件)
对出版单位:
省局批准,核发的复制委托书,并签订合同
复制委托书的第二联经双方盖章后,在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连同相应样品交省局备查
第四联由出版单位留存两年备查
对复制单位:
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对境外产品,报省局审核同意,产品除样品外全部出境
建立和保存完整清晰的复制业务档案
SID码(“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
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的一般规定
批发业务,由省局审核批准,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零售业务,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批发、零售中小学教科书,应当经总局批准
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可以是中外合作企业
其他类型可以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关于出版物进口的规定
由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总局批准
第五节 国家对出版活动的扶持政策
投资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分配政策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先征后退100%
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专为少年儿童、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所出版的出版物。
《半月谈》《法制日报》等22种特定的报纸、期刊
制作、印刷环节增值税优惠的范围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新疆新华印刷厂、新华印刷二厂等35家新疆区印刷企业
增值税先征后退50%
除100%以外的
国际时政类等三类综合性报纸
经济类、工业产业类等十类行业专业类报纸
免征图书发行(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扶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与盲文出版
对民文出版活动的扶持
1.设立出版基金;
2.适当调剂相关出版社的专业分工;
3.加强出版发行队伍培训;
4.建立全国民文出版重点选题规划审定委员会
对盲文出版活动的扶持
1.将已发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对盲文出版社在投资、补贴、资助等方面给予优惠
扶持在农村和特殊地区发行出版物
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
组织和扶持重大出版工程
全民阅读工程、农家书屋工程、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
重大科技工程项目:
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
中华字库工程
设立专项基金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优秀公益性出版物)
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2015新增内容)
6个支持方向: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养骨干文化企业、
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
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
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
第六节 国家对出版活动的
奖惩措施
对优秀出版物的奖励
对优秀者的奖励
中国出版政府奖(新闻出版领域最高奖)
每三年评选一次,七个子项奖
图书奖;
期刊奖;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
印刷复制奖;
装帧设计奖;
先进出版单位奖;
优秀出版人物奖(含优秀编辑奖)
“五个一工程”奖
中宣部主办,每三年评选一次。
子项奖有“一部好图书”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设立,两年一次
①图书奖;
②音像制品、电子和游戏出版物奖;
③优秀出版科研论文奖
韬奋出版奖
中国韬奋基金会委托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主持评选
每三年评选一次
“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工程评选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人文社科类、科学技术类(含科普读物)和文艺少儿类
对违法者的惩戒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者的惩戒
1.予以取缔。
2.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
3.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
4.罚款。
5.承担民事责任。
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戒:
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触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对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
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对买卖书号、刊号者的惩戒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给予警告
对违规委托印刷或复制行为的惩戒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审批、登记
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未依照国家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
刑事责任: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
行政处分: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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