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2018-08-19 18:02:00 2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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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身权主要指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则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但在一定期限内会失效。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著作权
考试内容
\u00A0 \u00A01.著作权的权利范围。\u00A0 \u00A02.《伯尔尼公约》的国际著作权保护原则。\u00A0 \u00A03.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u00A0 \u00A04.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u00A0 \u00A05.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u00A0 \u00A06.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u00A0 \u00A07.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u00A0 \u00A08.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行为及其行为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u00A0 \u00A09.出版单位应该尊重作者权利。\u00A0 \u00A010.依法保护出版单位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u00A0 \u00A01.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主要法律法规。\u00A0 \u00A02.《世界版权公约》和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的基本内容\u00A0 \u00A03.著作权的主体\u00A0 \u00A04.邻接权。\u00A0 \u00A05.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和诉讼时效
\u00A0 \u00A01.著作权的特征。\u00A0 \u00A0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u00A0 \u00A03.作品的特征。\u00A0 \u00A04.著作权侵权的类型。\u00A0 \u00A05.著作权纠纷的种类。\u00A0 \u00A06.诉前临时措施。
第一节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基本概念
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权利范围
人身权
财产权
著作权的特征: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著作权法
立法目的:\u00A0 \u00A0 \u00A0 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u00A0 \u00A0 \u00A0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u00A0 \u00A0 \u00A0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u00A0
主要著作权法律法规:\u00A0 \u00A0著作权法\u00A0 \u00A0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u00A0 \u00A0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u00A0 \u00A0著作权法实施条例\u00A0 \u00A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u00A0 \u00A0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u00A0 \u00A0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u00A0 \u00A0高法、高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保护
国际著作权条约
《伯尔尼公约》\u00A0 \u00A0 \u00A0\u00A01886年产生,5次修订,1971年巴黎文本,我国92年加入\u00A0 \u00A0 \u00A0\u00A0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低保护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u00A0 \u00A0 \u00A0 \u00A01952年产生,1971年修订,我国1992年加入,保护水平较低\u00A0 \u00A0 \u00A0 \u00A0非自动保护原则,保护期短\u00A0 \u00A0 \u00A0 \u00A0著作权说明标记:©。标明著作权人姓名、首次出版年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u00A0 \u00A0 \u00A0\u00A0“TRIPS协议”,我国2001年加入\u00A0 \u00A0 \u00A0 \u00A0\u00A0首个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范围的国际条约,带有强制性措施\u00A0 \u00A0 \u00A0 \u00A0 减少国际贸易中的阻力\u00A0 \u00A0 \u00A0 \u00A0\u00A0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
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产生于1996.12,我国2006.12加入)\u00A0 \u00A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u00A0 \u00A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u00A0 \u00A0 \u00A0不仅限于信息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还涉及网络环境以外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录音制品公约》\u00A0 \u00A0 \u00A0\u00A0《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u00A0 \u00A0 \u00A0 \u00A01971年在日内瓦签订,故又称“《日内瓦公约》”,我国于1993年加入
第二节 \u00A0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
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有五种情况:\u00A0 \u00A0(1)作者生前无偿捐赠\u00A0 \u00A0(2)作者遗嘱死后捐赠\u00A0 \u00A0(3)作者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u00A0 \u00A0(4)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无承受人\u00A0 \u00A0(5)由国家主持创作或者投资创作\u00A0 \u00A0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国家版权局)管理
分类
原始著作权主体:作者
自然人(公民)作者 \u00A0 \u00A0(进行创造性智力劳动并获得了成果)
视为作者的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作者身份的确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是作者
继受著作权主体\u00A0 \u00A0 \u00A0\u00A0继承财产权,保护人身权
著作权继承者和受遗赠者
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作品的特征:\u00A0 \u00A0 \u00A0\u00A0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u00A0 \u00A0 \u00A0 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u00A0 \u00A0 \u00A0\u00A0必须具有可复制性\u00A0 \u00A0 \u00A0\u00A0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予以保护的原则
国籍原则
互惠原则
国际条约
双边协议
地域原则:\u00A0 \u00A0 \u00A0 \u00A0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u00A0 \u00A0 \u00A0 \u00A02.首次在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日内)的
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u00A0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 \u00A0, \u00A0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 \u00A0, \u00A0电影作品 , \u00A0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u00A0计算机软件, 其他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u00A0 \u00A0 \u00A0\u00A0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还包括其官方正式译文\u00A0 \u00A0 \u00A0\u00A0时事新闻: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u00A0 \u00A0 \u00A0\u00A0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监管
第三节 \u00A0著作权的内容
发表权
署名权 \u00A0 \u00A0 \u00A0 有3层意思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复发出展、表放广信、摄改翻汇”
共有的6种: 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出租权:只针对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其他作品不享有
展览权:只针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
表演权:分为公开表演、机械表演两种
放映权:只针对电影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广播权
摄制权:制片权。实质为对作品的再创作或者改编
邻接权
作品的传播者也称为“邻接权人”,分为:\u00A0 \u00A0(1)出版者:10年版式设计权\u00A0 \u00A0(2)表演者\u00A0 \u00A0(3)录音录像制作者:不享有表演权、广播权。\u00A0 \u00A0(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u00A0 \u00A0 \u00A0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u00A0 \u00A0 \u00A0④许可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并获得报酬;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u00A0 \u00A0 \u00A0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将其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进行传播、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邻接人的义务(理解,此处略)
第四节 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
著作权的归属
个人单独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个人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有。可分割使用的,分别享有著作权
演绎作品(包括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u00A0著作权由演绎作品作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u00A0 \u00A0 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作品\u00A0 \u00A0 \u00A0 \u00A0整体著作权归制片人;分享著作权如剧本、音乐等作者可独立行使著作权
职务作品(“雇佣作品”) \u00A0\u00A0 \u00A0 \u00A0 \u00A01.著作权由创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u00A0 \u00A0 \u00A0 \u00A02.特殊情况: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但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 两个条件: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四种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u00A0 \u00A0 \u00A0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u00A0 \u00A0 \u00A0 \u00A0特例之一:报告、讲话\u00A0 \u00A0 \u00A0 \u00A0特例之二:自传体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期限
无限期保护:\u00A0适用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自然人的发表权、财产权。合作作品按最后一个死亡的合作作者计算。
首次发表后50年:\u00A0\u00A0发表权、财产权。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归法人)、摄影作品、电影作品
第五节 \u00A0著作权限制
合理使用
第一,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三,不向其支付报酬;第四,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第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主要是人身权)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u00A0 \u00A0 \u00A0 \u00A0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u00A0 \u00A0 \u00A0\u00A0 \u00A0 \u00A0 \u00A0 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是为了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8)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而复制本单位收藏的作品\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无论是否发表均可复制(9)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非营利性演出,不同于义演(10)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作者已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初级中补充的:\u00A0 \u00A0 \u00A0\u00A0(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强调非营利性。\u00A0 \u00A0 \u00A0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u00A0 \u00A0 \u00A0 (3)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u00A0 \u00A0 \u00A0 (4)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u00A0 \u00A0 \u00A0 (5)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u00A0 \u00A0 \u00A0 (6)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付酬,后者不必付酬,其他几条一致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u00A0 \u00A0 \u00A0 \u00A0①只有当作品已经被授权合法制成录音制品后,才适用法定许可,报刊或现场表演的不算\u00A0 \u00A0 \u00A0 \u00A0②仅适用于音乐作品\u00A0 \u00A0 \u00A0 \u00A0③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允许则不能使用\u00A0 \u00A0 \u00A0 \u00A0④再次制作的录音制品,其制作者如果要复制、发行、出租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必须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作品表演者、已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权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汇编已发表作品\u00A0 \u00A0 \u00A0\u00A0若用于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应单篇不超过2000字\u00A0 \u00A0 \u00A0\u00A0若用于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应单篇不超过3000字\u00A0 \u00A0 \u00A0\u00A0短小音乐作品,限于单篇不超过5页面或时长不超过5分钟的单声部音乐作品
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u00A0 \u00A0 \u00A0 \u00A0不允许转载摘抄只能由著作权人事先声明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u00A0 \u00A0 \u00A0 \u00A0仅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无,不必向后者支付报酬
第六节 \u00A0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u00A0 \u00A0 \u00A0 1.是否改变权利归属\u00A0 \u00A0 \u00A0 2.是否有处分权 \u00A0 \u00A0 3.是否有诉权 \u00A0 \u00A0 \u00A0 4.费用性质如何(是著作权使用费还是价金)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权利种类;是否专有;地域和时间;付酬标准;违约责任;其他内容
图书出版合同要点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前言+正文(22条)+尾部\u00A0 \u00A0 \u00A0\u00A0前言包括合同双方(即著作权人与出版者)的名称、地址,作品名称和作者署名\u00A0 \u00A0 \u00A0\u00A0尾部包括合同双方的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
著作权转让合同\u00A0 \u00A0 \u00A0 \u00A0作品名称;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转让费);支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其他内容
第七节 著作权的侵权与法律保护
著作权侵权的类型:财产权侵权和人身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行为
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实际损失|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u00A0 \u00A0 \u00A0①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u00A0\u00A0 \u00A0 \u00A0②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u00A0 \u00A0 \u00A0③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u00A0 \u00A0 \u00A0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u00A0 \u00A0 \u00A0⑤剽窃他人作品侵犯财产权的行为:\u00A0 \u00A0 \u00A0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u00A0 \u00A0 \u00A0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u00A0 \u00A0 \u00A0③未经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作品侵犯邻接权的行为:\u00A0 \u00A0 \u00A0①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u00A0 \u00A0 \u00A0②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u00A0 \u00A0
还须承担其他责任的侵权行为\u00A0 \u00A0 \u00A0 1.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处以罚款(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如难以计算,10万元以下),\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u00A0 \u00A0 \u00A0 2.刑事责任:人民法院。 \u00A0 \u00A0\u00A0\u00A0 \u00A0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②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④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⑤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故意破坏保护产权的技术措施;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⑥侵犯专有出版权⑦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刑事责任(刑法217、218条 \u00A0见附件4-1 \u00A04-2 \u00A04-3 \u00A04-4)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一般表现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
处理方法:调解、仲裁、诉讼\u00A0 \u00A0 \u00A0调解必须双方自愿\u00A0\u00A0 \u00A0 \u00A0没有书面仲裁协议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的,不得提请仲裁。主要适用于著作权合同纠纷\u00A0 \u00A0 \u00A0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诉前临时措施: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 \u00A0法院需要在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申请人在15日内提起诉讼
第八节 出版单位与著作权
依法尊重作者的权利
尊重作者署名权
慎重修改作品
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
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u00A0 \u00A0 \u00A0 \u00A0支付报酬要体现平等、公平、等价、协商一致等原则\u00A0 \u00A0 \u00A0 \u00A0付酬方式: \u00A0一次性付酬;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版税方式\u00A0 \u00A0 \u00A0 \u00A0版税=图书定价×销售数(印数)×版税率(首次发行数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支付版税;下次扣除)\u00A0 \u00A0 \u00A0 \u00A0版税率 \u00A0原创:3%~10%;演绎:1%~7%\u00A0 \u00A0 \u00A0 \u00A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出版,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重印的在重印后6个月内支付印数稿酬\u00A0 \u00A0 \u00A0 \u00A0\u00A0 \u00A0 \u00A0 \u00A0报刊只采用一次性付酬方式。不足500字按千字作半计算\u00A0 \u00A0 \u00A0 \u00A0报刊刊载未发表的,1月内按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转载的,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标准支付\u00A0 \u00A0 \u00A0 \u00A0由某些原因未能支付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与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u00A0 \u00A0 \u00A0 \u00A0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出版录音制品的,演绎者70%,原作品著作权人30%\u00A0 \u00A0 \u00A0 \u00A0已出版作品再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出版社应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
依法保护出版单位的权利
出版社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u00A0 \u00A0 出版社:出版权(复制权和发行权)。\u00A0 \u00A0 互联网出版单位:再加信息网络传播权\u00A0 \u00A0 如无明确约定,视为出版社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专有权利
修改、删节权
重印、再版权\u00A0 \u00A0 \u00A0 脱销:著作权人提交出版者的2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
版式设计权\u00A0 \u00A0 表现为专有复制权,保护期为10年。\u00A0 \u00A0 美术设计作为一种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不享有版式设计权
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
汇编作品著作权
版式设计权
禁止“一稿多投” \u00A0 \u00A0 \u00A0 30日
转载、摘编权
文字性修改权
非专有出版权
为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保留证据
出版者应该对稿件是否确实由真正的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作品上的署名是否出自著作权人的真实意愿、作品中的内容是否存在剽窃他人作品等情况,多加注意,尽量通过各种途径予以核实,并保留一定的证据,以便必要时顺利履行举证责任。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还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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