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2018-08-19 18:02:23 2 举报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利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对采矿权的登记、转让、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各个环节进行审批和监管,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许可行为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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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公告并立卷归档
实地勘测、专家论证、市县局核对。
厅会审会审议
主办处室下发《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或注销通知县政府、国土等相关部门
主管厅长签发
决定印制采矿许可证。
依法应当听证的举行听证
邮寄申请
申请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传真、电子邮件等申请
受理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对审查不予批准的,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审查通过的,向当事人送达许可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政务大厅下发《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通知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审批结果
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相关处室审核
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审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初审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直接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处会审议。
不能配号的,返回窗口
采矿权统一配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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