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于168400元的陈述自相矛盾之处
2015-10-14 15:21:15 4 举报
原告在陈述中对于168400元款项的来源和用途存在明显的自相矛盾。首先,他声称这笔钱是他从自己的储蓄中提取的,但在随后的证词中,他又表示这笔钱是从他的投资回报中获得的。此外,原告在描述这笔钱的用途时也存在矛盾。他一开始声称这笔钱是用来购买房产的,但在另一次陈述中,他又说这笔钱是用来支付医疗费用的。这种自相矛盾的陈述使得原告的可信度受到质疑,也使得法庭难以判断这笔钱的真实来源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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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结论:既然赵娜认为168400元系孙茂琴、席望向其父母借款,那么该等款项的所有权为其父母亲,赵娜无权要求返还。而事实上,赵娜的父亲赵井泰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孙、席主张借款,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2014)滨汉民初字第60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返还借款168400元的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在不同案件中赵娜对于168400元均明确认可是孙茂琴、席望向其父母亲借款。
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席望离婚后财产纠纷庭审笔录中陈述168000元系被告孙茂琴席望向其父母借款。该笔录第4页倒数第一行
2015年1月6日赵井泰与孙茂琴、席望借贷案件中,赵娜仍坚持孙、席向其父亲借款168400元。再一次强调自己在借款的现场亲眼看到其父亲将现金借给席望。该笔录第3页最后一段。(2014)滨汉民初字第6037民事判决书第3页16-19行赵娜也是如此确认的
2014年9月15日在与席望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上诉案的庭审笔录原告坚持该款是其父亲借给被告。该笔录第5页第5-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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