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娜对于168400元进入其银行卡自相矛自相矛盾的陈述
2015-10-14 16:20:32 2 举报
赵娜对于168400元进入其银行卡的陈述显得自相矛盾。她先是声称这笔钱是她的合法收入,没有任何问题。然而,当被问及这笔款项的来源时,她又支支吾吾,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接着,她又说这笔钱是别人误打入她的账户,但却又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这种反复无常的陈述让人不禁怀疑赵娜的真实动机和这笔钱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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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在2015年1月6日赵井泰诉孙茂琴、席望借贷纠纷中赵娜陈述的168400元存入其卡的原因是因钱是其父借给孙、席的,为了留下证据才这样做。在该庭审中其父也说在交房款前已经知道必须以银行卡方式缴纳,因为亲属关系没法打条,为了留证据就将款存入赵娜卡中。但是又陈述是将现金直接给付孙、席的,给他们钱之后孙、席将钱存入赵娜银行卡。既然在交钱之前已经知道用卡交付,又有留有证据的想法,那么正常做法应该是在交付给孙、席之前就应该将钱存到赵娜卡里,而不是交给孙、席现金,这样是否存到赵娜卡中的权利就掌控在孙、席手中,这与赵娜及父亲的初衷背道而驰,这种做法本身也是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的,是经不起推敲的,是谎言。赵娜卡上的168400元钱与赵娜及其父母无关,其无权主张任何权利。该笔录第4页5-6行,第6页1-5行
文本
2014年5月29日赵娜与席望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陈述:该168400元是购买还迁房和和家园16号楼2门1603室增加出来的一半面积即38.54平米的款项。而实际上拆迁后置换的面积就是65平米,仅仅增加了12.07平米,新增面积对应的款项是53394元。与赵娜所述完全不一致。得出:赵娜及父母对于还迁房屋情况根本不了解,而就出借了房款多一半的金钱,这和日常生活经验不符。说明:从赵娜卡中支付的168400元根本不是她的。她在说谎。该笔录第5页5—13行。
2014年10月27日孙茂琴、席望诉赵娜确权案件庭审笔录赵娜陈述:168400元是2011年10月5日上午由孙、席从赵娜父亲处取走现金,因为亲戚关系没有打欠条当日下午赵娜才把现金存入自己卡里。赵娜的父亲作为该案赵娜的代理人也呼应了赵娜的说法。这与赵娜在2014年9月25日开庭时明确陈述的其父亲将现金给付赵娜矛盾。笔录第10页第12—22行,第11页第1—3行。
2014年5月29日笔录赵娜及其代理人赵井泰陈述赵娜和赵井泰在交168400元前已经咨询得知必须以银行卡形式交款,而不能用现金。该笔录第10页第1—3行。而实际通过证人王欢的证言可得知交付房款时是孙茂琴、席望、赵娜携带现金到售楼处后方知只能以银行卡形式付款,席望和赵娜才去银行把钱存入银行卡内。
2014年9月15日赵娜诉席望二审庭审笔录赵娜陈述其父赵井泰将现金交给赵娜,有赵娜在2011年10月5日上午10点多存入其卡。当日下午由其父母、席孙已经其本人共同去交款。当听到席望说钱是下午存入卡中后马上改口说记不清楚何时存钱入卡。分分钟前还清除得说去钱是上午几时存入的,在席望说出真相,赵娜怕自己的谎言被戳穿,马上改口说记不清了。该笔录第5页5-16行
本案之前三次的涉诉房屋使用权纠纷、涉诉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168400元款项谁存入卡中以及如何存入其银行卡中都有自相矛盾的陈述,现在又向二被告主张返还款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赵娜对于168400元如何进入其银行卡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陈述,该等陈述自相矛盾。具体情形如下:
对168400元性质、来源赵娜在不同案件有不同的陈述。在席望、孙茂琴诉赵娜房屋确权案中,赵娜说是自己对于涉诉房屋的投入。在赵井泰诉席望孙茂琴借贷纠纷案中又明确说是孙、席向赵井泰借款,而且还说在借款现场的,眼看借款事实的发生。这些陈述不是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而是为自己案件的需要编造不同的说法。见(2014)滨汉民初字第4342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8行和(2014)滨汉民初字6037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10-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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