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监督检查
2015-10-20 15:49:15 4 举报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以及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是农业部门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常态化管理。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障种子质量和数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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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有要求的,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承办科室:种子管理处电话:0458-6113885
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出示执法证件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通知有权部门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向企业及有关人员了解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深入现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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