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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5 19:08:38 0 举报
诉讼时效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被告二:青海博川公司
湖南博川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阐述探矿权与原保护区范围重叠面积2.8平方公里左右,湖南博川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修改了水源保护方案,将重叠面积减少到0.5平方公里左右。湖南博川公司提议,待探转采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付清余下转让费。
2016-8-25
湖南博川公司向湖南发展公司支付了145万元
被告二应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
湖南博川公司向湖南发展公司支付了4860万元
(二)根据《探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
被告一应自行承担探矿权可能存在的风险。
(已付)
2016-5-26
2018-6-20
湖南博川公司做出《回复》,称探矿权存在(1)部分面积不在《临澧县矿产资源规划》范围之内;(2)部分面积与沃沙水库二级水源区划定范围重叠,均须避让,无法开采,故此湖南博川公司要求待《临澧县赵家坪石膏矿压覆沃沙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并评审备案后,再就探矿权转让尾款支付问题做协商。
湖南博川公司出具《关于对肖建雄律师函的回复》,称因探矿权报告中资源可开采量与实际资源可开采量严重不符,要求与湖南发展公司就探矿权转让价款进行重新协商。
如探矿权转让前,存在部分面积超出临澧县矿产资源规划范围的,则《探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是否应被变更或解除。
湖南发展公司出具《催款函》,要求湖南博川公司支付尾款3645万元。
12150万元
2016-6-22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图三所示
湖南发展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一:湖南博川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一继续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的理由:
2017-12-18
第二期:支付总价款的40%,计4860万元。
湖南发展公司与湖南博川公司、青海博川公司签署《探矿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2016-5-13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争议焦点
2018-6-8
2016-3-28
探矿权
诉讼请求
如探矿权转让前,存在部分面积与水源保护区重叠的,则《探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是否应被变更或解除。
2017-5-15
保证人:青海博川公司
事实方面
湖南发展公司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要求湖南博川公司(1)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日,按照24%/年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在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尾款和违约金。
原告:湖南发展公司
第一期:支付总价款的30%,计3645万元。
探矿权转让前是否存在部分面积超出了《临澧县矿产资源规划》范围。
探矿权转让前是否存在部分面积与水源保护区重叠。
2018-1-19
2018-8-27
发布《探矿权转让竞买须知》和《探矿权转让公告》:提示受让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包括标的瑕疵、探矿权可能受国家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
湖南博川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称因(1)临澧县矿业发展规划至今未能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2)因探矿权部分面积与原保护区范围重叠,导致重新修改的水源保护方案备案未果。致使探转采手续无法办理,因此希望与湖南发展公司协商履行合同。
法律方面
第三期:支付总价款的30%,计3645万元。
湖南发展公司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要求湖南博川公司在2018年9月16日前支付余款。
2018-9-25
(一)《探矿权转让公告》和《探矿权转让竞买须知》明确提示,由受让人承担“标的瑕疵、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三)根据《探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被告二同意为被告一向原告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探矿权转让合同》
湖南发展公司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要求湖南博川公司在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尾款3645万元和相应违约金。
湖南博川公司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称希望就合同的履行与湖南发展公司进行协商。
2017-5-19
2018-1-28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探矿权转让余款3645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76.225万元(暂计算到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日到实际付清日的违约金,请求按照24%/年的标准计算。2、判决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9-7
转让方:湖南发展公司
首付款: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湖南博川公司支付的3500万元保证金,支付给了湖南发展公司
受让方:湖南博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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