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
2015-10-27 15:23:54 1 举报
商品房预售许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将尚未竣工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的一种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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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审核
由房管局窗口将审核情况及相关材料报房管局分管预售许可的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
受理
房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组织房管局开发办有关人员现场踏勘
房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即办)
现场踏勘,由房管局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组织现场踏勘,会同房管局开发办到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房管局开发办出具现场踏勘意见
打证、出证股室及时限
两年来办理情况
公示
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高安市行政审批服务网、房管局及商品房所在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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