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合同纠纷
2015-10-31 15:26:51 8 举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电力,并明确供电量、电价及结算方式等条款。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供电量进行供电,导致乙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甲公司一直推诿不履行。最终,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供电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乙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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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自动停电申请
2015年期间,旺明公司把电石炉承包给潘志刚,并委托办理用电事宜。
违约责任
潘志刚与供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拖欠电费
原被告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高压供电合同》供电合同关系成立、生效。
截止到2015年9月10日拖欠违约金109682.87
电费明细
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拖欠电费1828047.78元。
不当得利
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内容为标的的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合同纠纷
2015年7月17日旺明公司无法及时交清电费申请停电。
不真正连带责任
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的有效期自2013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4日止”合同生效后供电公司按约定履行供电义务
根据电力部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企业供电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询证函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违约金说明
任何一债务人履行债务,整个债务消灭。
旺明公司与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
合同的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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