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级残疾军人供养
2015-11-09 16:27:49 0 举报
1-4级残疾军人供养是指国家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以及其家属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这种保障包括生活补贴、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就业安置等方面。政府会根据残疾军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此外,政府还会为残疾军人提供一些特殊的优待和服务,如优先购票、优先就医等,以体现对他们为国家做出贡献的尊重和感激。总之,1-4级残疾军人供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帮助这些为国家付出巨大牺牲的人们度过难关,安享晚年。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1、评残、补评残,需提供原始档案负伤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单位或户籍所在镇(办事处)对其负伤情况和伤情的证明材料、退役证件复印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需编委出具的行政编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2、调整残疾等级,需提供单位或户籍所在镇(办事处)对其残情变化的证明、伤残证件原件;3、遗失、损毁补办证件,需将原件编号登报申请作废,并将登报内容提供给民政局,六个月后补办;4、退役换证,需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伤残证件原件、退役(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县(市)、区民政局优抚科受理,对申请人致残经过和残情进行综合调查
资料不全,通知申请人尽快一次性补交完整
符合评、补、调残条件的,报省民政厅审批发证
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符合评、补、调残条件的退回
个人书面申请
县(市、区)民政局填写《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评、调残审批表或退役换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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