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2015-11-30 11:02:06 0 举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如果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通过检验的,则无法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无法上路行驶。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领取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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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和复印件;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6、办理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还应提交《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监督电话:368288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流程图
车管所窗口工作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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