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
2015-11-30 14:15:1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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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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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超过六个月
注: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无试用期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非全日制
试用期待遇
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需要交纳社保
试用期解除合同
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
含义
用人单位针对不同岗位所要聘用的劳动者自行制定的需求标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考核劳动者是否合格的标准
内容
共性内容
诚信信息
承诺提供的身份信息、学历信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等与实际相符
入职手续齐全
如无离职证明不予录用等
遵守规章制度
如两次违反可予以解除
绩效考核
告知考核时间、考核标准,无法通过则不予录用
个性内容
所在岗位的技能要求
明确、具体、量化
公示
专门就录用条件单独成文,劳动者签字确认
录用条件确认书
直接在劳动合同中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约定
在员工手册或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中针对岗位固定录用条件
风险较大
如何操作
与劳动者确认录用条件,签字
试用期进行考核
在试用期内做出是否继续聘用的决定
区别
与招聘广告区别
招聘条件是选择候选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录用条件是聘用候选人的最终条件
如果没有明确录用条件,可将招聘条件认定为录用条件使用
与绩效考核的区别
绩效考核是系统性长期的考核指标
录用条件是短期指标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双重劳动关系
延长试用期
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且必须经双方同意有书面协议
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19、20、21、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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