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洪明与蓬莱市登州街道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5-12-01 10:15:18 0 举报
吕洪明,一位热心社区事务的居民,与蓬莱市登州街道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紧密合作,共同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在吕洪明的带领下,他们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组织各类文体娱乐项目,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同时,他们还关注社区环境卫生和安全,定期开展清洁行动,确保社区环境整洁美观。此外,吕洪明还积极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传统文化,营造和谐温馨的社区氛围。在吕洪明与蓬莱市登州街道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凤凰社区成为了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美好家园。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09.5.10
吕洪明与王嵩芝设立渔家傲大酒店
2004.4.12
居委会向蓬莱市人民法院起诉吕洪明、渔家傲大酒店,要求解除合同,支付2012.10.1至2013.9.30租金、违约金及利息
2014.5.26
2014.12.8
吕洪明到居委会交2012.10.1至2013.9.30房租但对方拒收
居委会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吕洪明恢复房屋原状、返还租赁房屋、支付房屋使用费71307元及按每日3753元支付房屋使用费,案号为(2014)蓬登民初字第1129号。
(2013)蓬登民初字第360号判决:吕洪明向居中委会支付2012.10.1至2013.9.30房租20万元,渔家傲大酒店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请。
2014.9.26
吕洪明与居委员会签订《租赁合同》
(2014)蓬登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1.吕洪明向居委会支付2014.10.1至2015.9.30租金20万元;2.渔家傲大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居委会向吕洪明发函要求整改
2015.9.29
2013.5.3
渔家傲大酒店 与蓬莱碧海蓝天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凭合同
(2015)烟民一终字第892号民事判决:驳回居委会不服(2014)蓬登民初字第1129号判决书的上诉,维持原判。
居委会向吕洪明送达合同解除通知函,10.31日吕洪明收到该函
2014.10.30
(2014)烟民一终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1.撤销(2013)蓬登民初字第360号判决;2.吕洪明支付所欠2012.10.1至2013.9.30房租、违约金及利息;渔家傲大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2015.5.29
2008.12.12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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