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客来多案件法律关系图
2015-12-05 20:29:26 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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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客来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图显示,该案主要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在此案中,法院需要审理合同的有效性、履行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涉及到证据的收集、证人的出庭作证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整个案件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需要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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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丹东客来多(产权登记所有权人)2001.9.19成立时股东王建祥、刘建学
通宇公司(周显全,仲裁案件代理人及执行申请人)
客来多案件法律关系图
王建祥以丹东客来多股权抵债,成为丹东客来多新股东及涉案房产实际权利人
房产开发期间金源公司收取了辽宁客来多1683万元用于工程建设,该事实已被最高院审理查明
一、丹东客来多成为房屋所有权人系基于金源公司在房产建设期间收取了关联公司辽宁客来多1683万元,《关于商业用房转让协议》中约定的2000元/平米价款系因此计算而来。因此,丹东客来多虽未直接支付购房款,但金源公司已获得转让对价,解除协议返还房屋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省法院发回丹东中院重审中的案件);二、《关于商业用房转让协议》签订时,金源公司与丹东客来多公司同时为王建祥、刘建学控制,刘建学明知已向通宇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真实数额及房产转让的背景,仍配合通宇公司取得“欠付1684万元工程款”的仲裁裁决及在多此庭审过程中多次主张“转让是无偿的”,其目的为在丹东客来多公司股东变更后将涉案房产取回牟取非法利益。不仅侵犯了丹东客来多现任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嫌虚假诉讼;三、丹东中院在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过程中“以执代审”,执行行为违法;对合同解除案件重审已近一年半也尚未出具判决。因此恳请省法院对两个案件均予以关注。
辽宁客来多(股东王建祥、监事刘建学)
郑广文
依据(2013)民抗字48号判决强制执行516平方米房产丹东中院(2018)辽06执异46号裁定驳回异议
02.1.31签订《关于商业用房转让协议》,约定价款16834400元并将8417.2平米房屋过户给丹东客来多金源公司15年起诉主张解除协议并返还除516平米房产外的部分,丹东中院一审支持,省法院二审发回,重审已近一年半,尚未出具判决
1、06年双方配合取得金源公司欠付工程款1684万元仲裁裁决书。2、13年双方配合取得最高院判决撤销涉案房产516平米转让行为判决(经对账,债权数额仅为283万元,而非1684万元)。3、周显全申请执行516平房产,丹东中院执行通知自行确定了划分方式并驳回了丹东客来多异议申请。丹东客来多申请省法院进行执行监督。
对辽宁客来多享有4000万元债权
金源公司(刘建学,转让协议签订时及至今实际控制人,仲裁案及撤销权案件一审、二审、最高院再审、解除合同案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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