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第3条

2015-12-24 22:42:08 0 举报
招投标法第3条
招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一条款旨在规范我国境内的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度,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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