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夏初案
2016-01-06 09:48:44 0 举报
曾夏初案,是一个充满神秘色彩的案件。在那个炎热的夏天,一起离奇的命案震惊了整个城市。受害者是一名年轻的女子,她的尸体被发现在一个荒废的工厂里。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这起案件并非一般的谋杀案,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心理游戏。凶手利用各种手段,将受害者引入陷阱,最终将其杀害。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猜测凶手的动机和身份。然而,随着案情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谜团浮出水面。最终,警方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了凶手的真实身份。他竟然是一名曾经被受害者伤害过的人,为了复仇,他精心策划了这场恐怖的游戏。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13.10.24
上诉人:曾夏初、李克云被上诉人:管道公司、李日雄原审第三人:何进
2015.4.24
理由:曾、李与诉争标的有利害关系、被告明确、诉情明确,符合起诉条件
曾夏初案诉讼过程简表
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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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筑民终字第57号裁定:撤销1222号裁定、指令息烽法院审理
理由:案涉三份合同签字盖章不同,但合同双方无异议,认定有效。原告未举证李氏父子恶意串通。董事与股东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内部关系,不及于第三人
理由:西南公司筹建期间可以西南公司名义签约;其他理由同1222号判决
上诉人:曾夏初、李克云被上诉人:管道公司、李日雄原审第三人:华丹公司、何进
(2012)息民初字第1222号裁定:驳回起诉
(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344号裁定:撤销1222号判决,发回重审
原告:曾夏初、李克云被告:管道公司、李日雄第三人:华丹公司、何进
2013.1.22
(2014)息民初字第946号判决:驳回诉情
(2012)息民初字第1222号判决:驳回诉情
上诉人:曾夏初、李克云被上诉人:管道公司、李日雄
理由:李日雄有权代表华丹公司对外签约、原告不得对董事行为行使任意否决权、李氏父子关系不影响合同效力、公司损失在公司解散时提出赔偿、涉案土地已变更给管道公司
2014.5.14
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告:曾夏初、李克云被告:管道公司、李日雄
原告:曾夏初、李克云被告:管道公司、李日雄第三人: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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