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义案件分析图
2016-01-13 12:04:47 51 举报
黄文义案件分析图展示了该案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和法律依据。图中显示,黄文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调查取证,警方发现黄文义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采取了暴力手段,导致对方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合考虑黄文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处黄文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案例提醒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人际关系,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严重后果。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
伤残赔偿金计算(经常居住地的问题)
连全利
原告代理人开庭时应提供该社会团体章程。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
案件思路
王发、刘江等(承揽人)
包头青山区赵家营村村委会居住及居住时间《证明》
与原告在住院时所述居住地址包头青山区南豪村相矛盾。(依据常理住院时登记地应为最真实的居住地址)对村委会的《证明》不应采纳
要求举证期限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或过失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增加“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连全利(定作人)
《暂住证》开具的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的2015年10月9日,只能证明原告刚刚在此处居住并且《暂住证》最长时效为一年。原告现有的暂住证不能证明在此居住一年以上。
连全利(承揽人)
王发、刘江等
承揽关系
原告王发在挖土时存在过错
依据《最高院民诉法解释与适用》第八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三款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于登记设立的非营业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活动的区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依据《最高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
《合同法》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案件实体问题
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六)对鉴定人的资格说明”
黄文义(定作人)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文义(承揽人)
张成海(定作人)
张成海(承揽人)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书》参照《工伤标准》依据错误
包头青山区春光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
原告自认“被告成诺顶水泥管每一米按350元支付报酬,一完工就兑现”(符合承揽合同特征)
原告代理人为社会团体代理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书》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司法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
案件程序问题
准朔铁路(管道安装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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