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
2016-01-19 17:25:49 0 举报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异议时,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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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资产管理员审核
本人申请
项目委托工作小组登记
开始
系统部通知申购人
正式委托
结束
分管领导审批
局长审批
办公室审核
中心受理
系统部经办人办理
处置人申请
办公室审批
处室领导审核
部门审核
经办人报减
内网接入部门或单位申请
项目负责人委托申请
处室负责人审批
局领导审核
处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审核
局党委书记审批
局办公室备案
采购部门采购
申购人申请
申购人领取、系统部登记
处置人处置归档
分管局长审批
借用人申请
申购人确认设备配置
局办公室审核
局办公会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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