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

2016-01-19 17:25:49 0 举报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异议时,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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