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静二审
2016-01-20 06:47:48 1 举报
卢静二审,即卢静案的第二次审理。卢静是一位知名的中国律师,曾因涉及多起案件而备受关注。在一审中,卢静被判处有期徒刑。然而,她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并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律师就一审的判决依据、证据和程序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对卢静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作出了新的判决。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对于司法公正和律师职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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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1.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2.商品房经验收合格;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所明书》金泰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即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在2010年8月25前可以提供两书
事实认定不清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一审法院在金泰公司无逾期交房的情况下判令金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将在其调解下重新领取房屋钥匙时间认定为金泰公司最终交付房屋时间
符合交房条件
原因
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0年8月25日,金泰公司于2010年8月6日即完成交付
交房时间
交房条件
房屋质量瑕疵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卢静不能以质量瑕疵拒绝收房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一审法院依据卢静提出的质量瑕疵为由支持了卢静关于迟延交房的诉请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卢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程序瑕疵图表
一审法院同意了卢静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的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回避情形:(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枉法裁判
未迟延交房
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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