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华等人育苗纠纷案件关系
2016-01-20 10:00:48 5 举报
李江华等人育苗纠纷案件涉及一起关于苗木种植和销售的合同纠纷。原告李江华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苗木种植和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苗木种子,被告负责种植并按照约定价格回购苗木。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价格回购苗木,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原告提供的苗木种子质量不合格,导致苗木生长不良,无法达到预期的销售价格。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未按约定价格回购苗木,同时认定原告提供的苗木种子质量存在问题,判决原告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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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用城景公司名称2、按竞标要求准备资料3、城景法人王建文追加注册资本4、王建文单独经营,、杨胜美、李江华、周莉一方单独经营。
大背景
王建文搞了50亩,后多次检查不合格城景被取消资格
出苗情况出合格苗75万株(2013年底-2014年初出苗)2014-1015年还有40-50万株合格苗出土
李、杨、周三人与城景(王建文)合同内容各承担一半,各自建立自己的育苗基地
与博远合作
四川简阳公司
李、杨、周
2012年周莉刘峰离婚,无法继续用博远江口分公司育苗,在杨的帮助下成立了致远公司,并将育苗资格变更到致远公司名下,继续育苗。
省要打造核桃育苗示范县,江口在名单之中
育苗的要求注册资金500万,资信好的公司方可竞标
合作育苗合格苗每株各2元
城景到省里竞标成功,
博远江口分公司
杨胜美
变更博远公司为育苗单位,继续育苗
起诉要求支付1748694元苗款已判决:(2016)黔0621民初143号,判决支持博远江口分公司1273824元
以城景名义建立育苗基地200亩,出合格苗65万株。
将合格苗卖给扶贫办
周莉
李、杨、周三人又出资了15万,共同承担30万元保证金
李江华
李江华邀请城景公司一起育苗
江口扶贫办
2011年10月
扶贫办推荐李、周、杨三人成立的博远公司接手
李江华等人合伙经营苗木关系图
搞育苗基地,合伙育苗
为报账方便,三人决定成立博远江口分公司,变更育苗单位为博远江口分公司
签订的育苗合同:1、育苗300亩,2、达到合格苗150万株,每株6元。3、使用本地穗苗和前期育苗借物400万元,4.中标单位交纳60万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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