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客来多诉讼案件(未决案件)
2016-02-16 23:17:23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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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这座位于中国东北的城市近期频繁出现客来多诉讼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广泛,包括合同纠纷、房产争议、债务问题等。尽管法院正在积极处理这些案件,但由于案件数量众多,一些案件的审理进度较慢,至今仍未决。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也对丹东的司法公正形象产生了一定影响。丹东市政府和司法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正在采取措施加快案件审理速度,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也呼吁公众在签订合同或进行商业活动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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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5年5月合同解除之诉
市法院一审
当事人
原告金源公司
诉讼请求
解除其与丹东客来多公司间的《关于商业用房转让协议》;
丹东客来多向其返还涉案7901平(8417-516)商业用房
事实与理由
最高院终审判决确认丹东客来多公司未支付对价,同时已将516平转让行为撤销
证据
转让协议,最高院判决
被告客来多公司
答辩意见
金源公司诉请已超一年的除斥期间
最高院认定无偿取得,但结合辽宁客来多投资事实及出具的说明并将债权转让给丹东客来多,希望中止审理;
金源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虚假诉讼,请求应驳回
证据
金源公司工商机读卡、转让协议复印件、最高院判决、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书及公告复印件、200万元拮据等复印件
1783万元及900万元立案证明及收据及传票复印件、款项明细核对表、原告产权更名报告复印件、仲裁裁决复印件、通宇公司证明复印件
(2015)丹民一初字第00022号判决
采信证据:转让协议;最高院判决
认定事实
2001年1月31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2002年2月5日房屋过户给丹东客来多公司
撤销权案件诉讼过程,最高院认定未支付购房款系无偿取得
丹东客来多公司认可未支付涉案购房款
结果:无偿取得且多年来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支持合同解除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二审
上诉人丹东客来多公司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金源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认定金源公司三个股东虚假出资及其法定代表人许明宇非法获利,许明宇以公司名义向丹东客来多主张实体权利的行为无效
据传许明宇和刘建学到庭,认定刘建学涉嫌冒名诉讼并将其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待联系主审法官、阅卷
15年3月债权抵销之诉
市法院一审
当事人
原告丹东客来多公司
诉讼请求
确认《债权转让协议》已通知被告
以1400万元债权抵销转让协议中7901.2平购房款
金源公司偿还383万元及利息
其他被告对金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师事务所承担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证据
最高院判决、《转让协议》、辽宁客来多债权凭证、金源公司验资报告
被告金源公司、许明宇、刘宝林、丹东市元宝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丹东市元宝审计师事务所
尚未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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