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嘉晖-保证期间-面试题
2016-02-26 17:58:18 0 举报
蒋嘉晖是一位在保证期间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专家。他在面试中可能会被问到关于保证期间的各种问题,包括保证期间的定义、计算方法、法律效力等。他可能会被要求解释保证期间与担保期限之间的区别,以及如何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此外,他还可能被问到如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以及如何处理保证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总之,蒋嘉晖在保证期间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使他能够应对各种面试问题。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01.05.10宣告破产
银行
签订借款合同,共3份,金额2000万元
2000.07.01催收债权
为债务人三笔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0.07.01对债权予以认可
保证人
债务人
2003.01.29主张担保债权
二、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1月29日
债务人(破产)
一、1991年至1992年:
2001.06.04申报债权
辩称已超过保证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银行中银发【2002】45号请示的答复》文件的相关内容,我们可知法院认为在债权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又对原债务予以重新确认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主债权重新起算,但因之前原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保证期间也随之届满。如果保证人未对重新确认后的债务提供担保,则保证人对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01.09.25宣告破产终结
债务人(从未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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