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嘉晖-保证期间-面试题
2016-02-26 17:58:18 0 举报
蒋嘉晖是一位在保证期间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专家。他在面试中可能会被问到关于保证期间的各种问题,包括保证期间的定义、计算方法、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此外,他可能还会被问到如何在实践中处理保证期间的相关纠纷,以及如何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蒋嘉晖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雇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各种与保证期间相关的问题。总之,蒋嘉晖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保证期间专家。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01.05.10宣告破产
银行
签订借款合同,共3份,金额2000万元
2000.07.01催收债权
为债务人三笔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0.07.01对债权予以认可
保证人
债务人
2003.01.29主张担保债权
二、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1月29日
债务人(破产)
一、1991年至1992年:
2001.06.04申报债权
辩称已超过保证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银行中银发【2002】45号请示的答复》文件的相关内容,我们可知法院认为在债权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又对原债务予以重新确认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主债权重新起算,但因之前原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保证期间也随之届满。如果保证人未对重新确认后的债务提供担保,则保证人对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01.09.25宣告破产终结
债务人(从未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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