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偏差行为与社会控制
2016-03-13 22:10:17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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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偏差行为与社会控制,探讨了个体在社会中可能产生的偏离常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以及社会如何通过各种手段对这些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这些偏差行为可能源于个体的心理、生理、环境等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吸毒、暴力等。社会控制则包括法律、道德、教育、舆论等多种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偏差行为的扩散和升级。同时,这一章节也对如何通过预防和干预措施,减少偏差行为的发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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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十二章 偏差行为与社会控制
什么是偏差行为
一、偏差行为的概念
偏差行为指在一定的社会中社会成员不同程度地偏离或违反了既有的社会规范的行为,也被称为越轨行为和差异行为。
二、偏差行为的类型
1、按照偏差行为的表现方式可分为三大类型:偏差习惯、偏差心理和偏差文化(1)偏差习惯是指个人行为嗜好因不为社会所认可而表现出来的行为。(2)偏差心理是指因为心理或精神的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常规的社会交往或社会活动所表现出来的行为。(3)偏差文化是指以与社会主流或主导文化所不同的文化表现出来的行为。
2、按行为所偏离的社会行为准则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违法行为违章行为、违规行为。(1)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条文的行为,包括犯罪和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违章行为是指违反有关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规章条例的行为。(3)违规行为是泛指一切违反既定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的行为。
三、偏差行为的功能
1、偏差行为的负功能(1)干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2)损害个人和社会的利益。(3)减弱他人遵从规范的意愿。(4)破坏社会成员间的相互信任。
2、偏差行为的正功能(1)有助于人们进一步认识社会规范。(2)有助于加强社会团结。(3)有助于社会预警。(4)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
偏差行为的理论理解
一、偏差行为的生物学解释及其根本缺陷
生物学解释是从个人的生物性和生理性特征来解释偏差行为发生的原因,它假定有些人天生就是不守规矩的人,因而主要着重于寻找偏差行为者的个人生理特质,尤其强调遗传因素的作用。最早的生物学解释是由意大利军医隆布罗索在19世纪后期提出的。隆布罗素对意大利监狱里的男性犯人进行了测量,发现这些罪犯具有\"野蛮种族所具有\"的体态特征,令这些人很像猿而不像人,隆布罗素认为,这种生理退化使他们\"看上去就像罪犯\"。另一个把体态和犯罪联系起来的著名理论来自于20世纪中期美国学者谢尔顿的研究。他把人们的体态分为三种类型--圆胖型、瘦长型和健壮型,并认为不同体型的人有着不同的性格特征。
二、偏差行为的心理学解释
心理学解释重视个人的精神、情绪、性格等心理因素对行为的影响,认为偏差行为是因为个人心理方面没有能力去学习和遵守有关的社会规范。心理学解释主要有精神分析理论和行为理论。
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认为不是遗传导致了行为偏差,而是由个人的童年经历所形成的人的性格导致了成年后的行为问题。
行为理论不强调童年经历的作用,而是强调成年人的行为特征,认为人们总是依据惩罚和奖赏来调节自己的行为,之所以产生偏差行、为是因为行为者通过在社会环境中的学习认识到这种行为是有价值的。
三、偏差行为的社会学解释
(一)失范理论
结构功能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美国学者默顿应用涂尔干的失范概念,建立了著名的失范理论来解释偏差行为的产生。
默顿认为存在两种社会规范,一种是社会对个人所追求目标的规范,另一种是对个人追求目标所使用手段的规范。当社会成员经过社会化接受了社会规范的目标后,社会同时又为其提供了追求这些目标的手段,这时目标和手段之间就是平衡的。问题在于社会在提供目标和提供手段二者上有可能是断裂的,即社会成员接受了社会规范的目标,但却无法获得实现这些目标的合乎规范的手段,这时就产生了失范。
社会失范会使人们处于失范性紧张状态,为缓解这种紧张,默顿认为人们可能有五种适应方式:其中除了遵从者是以社会允许的方法获得社会鼓励的目标以外,其他四种适应方式都可以被视为偏差行为。
所谓革新者,即为了追求社会鼓励的目标,采用了不被社会认可的手段,甚至是违法的手段。所谓形式主义,是拒绝社会提供的目标,但仍然遵守社会规范的手段行事。所谓退缩主义,是既放弃了社会鼓励的目标,也抛弃了社会认可的手段。所谓反叛,是指不仅拒绝社会认可的目标和手段,而且试图从个人观念出发,以新的目标和手段来替代。
(二)文化传递理论
文化传递理论,也称为亚文化理论。这个理论认为偏差行为者表现出来的偏差行为是从其所处的文化环境中习得的,他们不是偏离了社会规范,而是遵循着所在团体的社会规范,他们的行为之所以被视为偏差行为,只是因为他们所在团体的规范和主流的社会规范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文化传递理论由此把社会文化分为两种类型:主流文化和亚文化。亚文化中人们的正常行为在主流文化中就可能被视为偏差行为。
(三)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认为,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视为偏差行为,是因为社会的权力集团给这种行为贴上了偏差的标签,偏差行为只是一种被社会定义为偏差的行为。
为了形成和维护社会秩序,人们建立了社会规范,而这种规范是可以改变的,社会规范的应用也是可以有不同侧重的。标签理论认为,人人都可能会有超出常规的、与众不同的行为,但如果没有被人注意或没有被社会处罚,就不会被视为偏差行为者。反之,如果被他人发现,并被社会的权力集团所惩罚,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贴上了偏差行为的标签。因此偏差不是某类行动的本质特征,而是其他社会成员将社会规范和制裁手段施加于行为者的社会后果。
标签理论不仅解释一种行为是如何成为偏差行为的,而且关注社会规范是如何应用于个人身上从而制造出偏差行为者的。美国学者莱蒙特意识到并非所有对社会规范的破坏行为都导致被贴上偏差行为的标签。他区分了两类偏差行为:初级偏差和次级偏差。初级偏差指所有打破既有的社会规范的行为,不管是否已经贴上了偏差行为的标签。一旦人们的这种行为被贴上偏差标签的话,它就成了次级偏差。对于个人而言,平时总会有一些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例如迟到、没有及时还钱、和人打架等,但通常没有被发现或没有引起他人的注意。初级偏差和次级偏差的区分提醒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应该避免轻率地给人贴上偏差标签。对于做出偏差行为的人,我们应该采取更有效的办法帮助他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而不是简单地给他贴上偏差者的标签。
社会控制
一、什么是社会控制
(一)社会控制的概念
最早由美国罗斯提出
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通过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方式和手段,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进行指导和限制,对各类社会关系加以调节和制约、对社会成员的价值观进行引导和约束的过程。狭义的社会控制则主要指对偏差行为给予惩处和重新教育的过程。
从其内容可分为对社会行为的控制、对社会关系的控制和对社会价值的控制三个方面。1.对社会行为的控制。社会控制首先是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予以制约,要求社会成员按照社会规范去行事。2.对社会关系的控制。社会控制还表现在对社会成员的社会关系的控制和协调上。3.对社会价值的控制。社会控制根本上是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的控制。
(二)社会控制的特点
1.普遍性。社会控制的普遍性表现在任何社会以及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社会控制总是存在的。2.规范性。所谓社会控制的规范性,是指社会控制不是盲目进行的,而是朝着设定的目标来实施的,社会控制的目标就在于使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规范化,使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3.多重性。社会控制作用于社会成员的方式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习俗控制、宗教控制、法律控制、道德控制、规章制度控制等。
(三)社会控制的必要性
首先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目标不一致上。其次,社会控制的必要性表现在稳定各种社会关系上。最后,社会控制的必要性还体现在制止社会生活中各种失控现象的方面。
二、社会控制的类型
(一)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
所谓宏观控制,是指社会利用政权、法律、政策、条令等手段对整个社会在总体上加以控制,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控制。所谓微观控制,是相对于宏观控制而言,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具体领域所实现的控制,这些领域涉及人们最基本的社会生活需求。
(二)制度化控制和非制度化控制
所谓制度化控制,是指按照一整套条文规定,有某种组织体系加以推行的一种社会控制形式。它包括法律控制、宗教控制、规章制度控制等。所谓非制度化控制,指社会控制的形式并不以明文规定的条文来实现,而是通过社会成员日常互动所形成的共识来实现。非制度化控制包括习俗控制、道德控制、社会舆论控制等。
(三)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
外在控制是指利用外部社会力量促使社会成员遵从社会规范。内在控制是指行为者个人将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持有的观念,从而自觉地按照社会规范的要求约束自己的社会行为。
(四)积极性控制和消极性控制
积极性控制是指利用奖赏性手段来鼓励社会成员按照社会规范行事,这些手段包括物质性奖励和精神性奖励。消极性控制是指利用惩罚性手段来防治社会成员的偏差行为。如:刑罚
三、社会控制的方式
1、法律控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以国家权力为依托,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有权威的一种。法律控制是给予强制执行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
2、道德控制
道德是人们在集体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套辨别是非、辨别善恶、辨别正义与非正义的价值标准。道德由习俗发展而来,以后经过统治阶级的选择、提炼和整理,成为教化人们的规范体系和控制方式。
3、习俗控制
习俗是人们在集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也是最原始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习俗比道德和法律有着更广泛、更普遍的行为约束力。任何人的行为方式都会受到他所在社会的习俗潜移默化的熏陶。
4、宗教控制
宗教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方式。其主要特点为,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能统摄万物的神秘力量或实体;它拥有绝对权威、主宰自然进化、决定人世命运,从而使人产生敬畏及崇拜,并引申出信仰认知及仪式活动,对其教徒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四、社会控制的适度问题
美国学者罗斯在其名著《社会控制》中提出,社会控制要避免社会\"失控\"或社会\"过控\",即社会控制适度问题。
(1)所谓社会过控,是指过分强调了社会控制的一面,忽视了社会成员的个性表达及自由要求的一面。所谓社会失控,是指社会控制相对削弱,社会成员的自由散漫性提高。
(2)社会控制和个人自由的关系
但是,什么情况属于过控,什么情况属于失控,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要理解这个问题,必须看到社会控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辩证关系。从绝对意义上看,社会控制总是制约和限制了个人的自由。但是必须认识到,任何社会中个人的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因此社会控制仅仅是限制和制约了个人的绝对自由,而并没有限制和制约个人的相对自由。
个人相对自由是在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的前提下实现的。
个人的社会行为在符合社会规范的范围之内,可以有选择的余地,也就是说个人获得了自由。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的行为都是受到社会的风俗习惯、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的约束的,而这种约束,并没有妨碍人们获得自由。而感到被剥夺自由的,正是那些随心所欲、放任不羁的人。蔑视社会规范为所欲为,则必然为社会所不容,最终反而限制了应有的自由。
社会控制是对个人的社会行为的控制和引导,并非对个人所有行为的控制和引导。
当个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他人和社会团体利益时,个人的行为必须以不损害行为对象的利益为原则,必须服从某种社会规范,这样才能为社会所接受。反之,则要受到社会的惩处。合理适度的社会控制有助于人的个性全面发展以及创造性的发挥,也有助于社会稳定繁荣。反之,则是对个性的压抑,不利于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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