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会议纪要之毒品数量
2016-04-11 10:48:00 0 举报
毒品犯罪会议纪要之毒品数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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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折算
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又不具备折算条件的毒品,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
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本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
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累加作为量刑的根据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
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
《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了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
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
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
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
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
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
根据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
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并综合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少量毒品等,不明确表述将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
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毒品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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