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决议效力-烟建集团6-3终
2016-04-06 12:01:07 0 举报
烟建集团6-3终案涉及股东资格和决议效力问题。在此案中,法院对股东资格的认定进行了详细审查,最终确认了原告的股东身份。同时,法院还对涉案决议的效力进行了评估,认为该决议存在程序性瑕疵,因此被宣告无效。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决议程序正义的坚守。通过严格审查股东资格和决议效力,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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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理由:会议召开程序及内容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
要求撤销决议
烟台中级法院(2011)烟商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支持撤销决议
2012年3月11日
上诉前,烟建集团另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烟台建筑公司
烟建集团支付价款
支持撤销决议及决议中通过的事项
建筑公司上诉
2012年底山东高院(2012)鲁商终字122号判决
(2012)烟商初字30号判决
2012年初另起诉
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确认烟建集团有股东资格
2003年2月25日出具收款证明并发放股权证明,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支持有股东资格
1.撤销2011年3月3日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2.增加诉求:撤销2012年3月23日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中通过的事项;3.赔偿损失。
烟建集团
2014年3月7日
立案
中止审理
建筑公司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1580号裁定
2013年3月4日
2011年4月29日起诉
山东省高院(2014)鲁商终字17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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