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2016-04-12 16:03:43 19 举报
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是指郭可存在被判处刑罚后,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郭可存的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执行法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
执行法院再次对郭可存拘留15日
刘大龙向法院提起自诉
2015.11.20
2015.6.2
2015.1.14
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
2015.1.13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4.3-2014.12
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
刘大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郭可存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
郭可存拒绝履行
2015.11.24
2015.12.4
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限郭可存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
2015.2.2
2015.5.18
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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