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现涛、袁朝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2016-04-12 16:59:21 0 举报
杨现涛和袁朝玉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自诉。据报道,杨现涛曾因与袁朝玉的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然而,袁朝玉并未按照判决结果履行义务,而是继续拖欠款项。杨现涛多次催促无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自诉。最终,法院判决袁朝玉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人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李根生就二次手术产生费用再次起诉
袁朝玉、杨现涛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袁朝玉未就相应存款作出合理解释
2011.6
双方约定: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宋保通概不负责
袁朝玉
法院作出(2011)偃镇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确认袁朝玉、杨现涛赔偿李根生各项损失7.957万元,宋保通补偿李根生损失3000元(已履行)
执行法院对二人采取拘留措施
李根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对杨现涛、袁朝玉予以逮捕
转包支壳子、圈梁的施工部分
宋保通
李根生受伤
承揽建房施工
法院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判决袁朝玉、杨现涛赔偿李根生二次手术等各项费用4706.02元
杨现涛
雇佣
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杨现涛、袁朝玉的家人积极与李根生协商,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李根生6.6万元,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李根生遂向法院出具了对杨现涛、袁朝玉予以谅解的书面材料。
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袁朝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杨现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李根生向法院提起自诉
2011.8.12
李根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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