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图示
2016-04-18 13:24:28 0 举报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则包括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具备5年以上证券、基金管理或者其他金融领域从业经历,其中至少2年以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经历等。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和其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诚信度,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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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具备的条件1、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审批6个月时限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以下情形不得担任上述职位: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图示
经审批
其中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改选或者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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