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立新代位权诉讼
2016-04-19 22:15:17 5 举报
管立新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权人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