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霞
2016-04-20 14:06:48 0 举报
金霞,如同一幅绚丽的画卷,展现着大自然的神奇魅力。在夕阳的余晖中,天空被染上了一层金黄色的光晕,仿佛是天使们洒下的祝福。云朵在阳光的照耀下,变得通透而轻盈,宛如羽毛般飘荡在空中。远处的山峦也被金色的光芒所笼罩,宛如一座梦幻般的仙境。微风拂过,带来了一丝丝清凉,让人心旷神怡。金霞的美丽让人陶醉其中,仿佛置身于一个神奇的世界,忘却了尘世的烦恼和纷扰。这一刻,时间仿佛静止了,只有金霞的美丽在眼前绽放。它是大自然的馈赠,也是人们心灵的寄托。让我们沉浸在这美丽的金霞中,感受大自然的力量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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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审查结果:金霞公司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追究长沙市交通局的违约责任。1、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物权法》第28条,5号生效调解书生效时,案涉土地使用权已归江湾公司所有,江湾公司才是物权人,金霞公司在法律上已经无法再为交通局办理过户。交通局未按照约定修建道路,构成违约。2、主张情势变更以调整价款或解除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第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由江湾公司代偿一笔贷款,金霞公司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及权益交给江湾公司(《物权法》第28条)
43000M²(64亩地) 价款:500万元
2、案涉协议仅为意向,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转让合同
江湾公司
(出让方)
5号调解书
长沙市交通局
争议焦点:1.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否解除?2.案涉土地使用权应否归江湾公司所有?
一审金霞公司诉讼请求: 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长沙市交通局反诉请求:1、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过户2、赔偿已付款500万元的利息损失495万元一审:支持反诉第一项诉求;驳回金霞公司诉讼请求;驳回交通局其他诉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霞公司上诉理由
(受让方)
3、交通局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交通局未按约修建道路,多次倒卖土地不当牟利)
金霞公司
第三人
交办人:刘彦 18773160336
4、涉案土地已存在多个权属纠纷,抵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1、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没有获得国土局的批准和认可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96.12.31)、《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充协议》(96.12.31)、《补充协议》(9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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