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博世恺案件事实梳理
2016-04-22 14:32:16 5 举报
深圳博世恺案件涉及一起商业纠纷。据报道,深圳市博世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恺”)与深圳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对方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博世恺向对方公司提供一批产品。然而,在交付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分歧。博世恺认为对方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而对方公司则认为博世恺未按约定交付产品。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将此事告上法庭。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博世恺的诉讼请求,要求对方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付款
2012年6月11日微创发货单1400支109970美金
2012.6.18
2016年1月27日原告起诉
2012年5月23日,微创发货单831支65275.05美金
4127501-3566416=人民币561084.99元
2012年5月25日前付款两笔合计65275.05美金
2013.12.3
一、原因证据1、2014年5月26日博世恺Jack Fan与微创廖伟博的邮件:该8835功分器是呆滞货物,已经直接由微创公司与APPLE处理,博世恺未收到货。单方陈述,对方未此确定2、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当时确定的汇率为6.10,扣2.5%的手续费105833元,因此只需支付4127501元人民币即可。(微创起诉按照汇率6.5计算,未扣除手续费,因此,多起诉734775.73-561084.99=173690.74元。)二、结果证据1、2013年12月3日14点57份Crystal@mitron.cn与admin@bosky的邮件,都是公司邮件,变更8835支呆滞货物的金额为人民币412750元
2013.12.1-2015.8.15
变更证据
微创对账单银行流水
2012年5月10日签订《采购合同》11066支885280美金
付款证据
2012.6.11
2012年6月18日前付款两笔合计109970美金
2012.5.23
2014年6月27日,律师函催款190979.50美金
2015.6.4
2012.5.25
2013.12.1-2015.8.15日,总共付款人民币3566416元
2012.10.31
2015年6月4日 律师函催款142280.20美金
2012年10月31日,微创发货单8835支693989.25美金
2016.1.27
实际还需付款
2014.6.27
2013年12月3日,微创同意减少8835呆料付款的金额,只需再付4127501元即可,分两笔在2014年1月15日前付清
变更付款金额
2012.5.10
客户目标:1.只付561084.99元2.拖时间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