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燕侵权纠纷
2016-05-01 16:35:4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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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燕侵权纠纷案涉及一名名为李小燕的当事人,因涉嫌侵犯他人权益而引发法律纠纷。具体情况包括:李小燕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肖像权或名誉权等,导致受害者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受害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小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李小燕赔偿受害者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此案例提醒广大公众,尊重他人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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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护理费1540元(14*110)营养费1400(14*100)交通费:300
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赔偿费用共计:13021.47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14*100)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李治国的《入院记录》上记载嗜酒:无,而依据原被告在准格尔旗公安机局第二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原告在事发时与季志国一起喝酒,可见原告对并发原因有所隐瞒:引发癫痫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长期的嗜酒;2、先天因素;3、精神因素;4、饮食起居因素;5、劳作因素等。
原、被告现婚姻关系存续,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治国诉李小燕侵权纠纷
李小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李治国的诉讼请求;
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3、遗弃。
原告需举证上年度是职业及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李小燕、李志国侵权纠纷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病发时原告的原因是不确定的:1、原告当时有有嗜酒行为,2、原告的头部被被告打伤;3、原告的精神过分激动、愤怒(在被被告打伤半个小时后给被告打电话辱骂并要和其离婚)
原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30日被告李小燕曾起诉离婚,但婚姻关系现为存续状态;
1、依据原告所提供是病例《入院记录》关于头部的记录:头颅大小及外形正常,肿块:有 压痛:有而依据我方所查阅的相关资料:严重的颅脑外伤是可以引起癫痫发作的。如颅内血块、颅脑挫裂、颅骨的突陷骨折等都可能引起癫痫,而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李治国CT扫描可知:头颅平扫未见异常;那么原告的病发是否因被告将打肿头部所致,需原告举证证明两者的因果关系。
所主张医疗费7117.27元
误工费1264.2元(14*90.1)
原告需举证住院期间需护理的证据;医嘱上有加强营养的证明;交通费以实际发生的就医次数、人数、时间相符。
原告主张的住院费清单
被告造成原告头部外伤,是否是引起癫痫的原,是否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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