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016-05-05 17:32:2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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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涵盖了建筑施工、设计、监理、招标投标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范。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要求,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还包括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掌握这些基本法律知识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员来说至关重要,有助于遵守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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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占有
使用
收益
原物新增的经济价值
如:派生出的果实,产生的利息和收益等
收益往往是由使用产生的,但收益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处分
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全民所有制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的分类
农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进行保护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特别说明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
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的,应办理续期
地役权
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变动
需役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同时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了有关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产生
合同
侵权
建筑物等倒塌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
买卖合同债
侵权之债
法的形式与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
宪法
全国人大,最高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常委会(一般法律);《**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地区**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各部委;《**办法》、《**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地区**办法》
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需要有关机关裁决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该适用地方法规的,即适用;认为该适用部门规章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设立法人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的财产与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设立目的相适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代表人
法人章程或其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依法登记成立
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依法登记成立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设立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非常设定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采用书面形式授权
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时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有多个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而实施代理行为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代理行为包括
工程招标代理、采购设备采购代理、诉讼代理等
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书面和口头形式均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主要是以上1.2.5三种情况
第2条,可以单方面取消或辞去委托
法律关系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和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未经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
表现形式
自始未经授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终止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不发生效力,反之,则产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表见代理
指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进行的代理行为
特别构成要件
需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如:委任状、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代理的通知函告
须本人存在过失,表达了授权意思的表示、实施了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授权的事实
需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等还实施行为的,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而为之,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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