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2016-05-10 14:29:12 5 举报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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