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争光执行异议案案情图
2016-05-14 09:40:50 8 举报
苏争光执行异议案是一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根据案情图,原告苏争光与被告李伯东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月息2%,借款期限为6个月。然而,在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伯东未能按时还款。原告苏争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伯东偿还本金及利息。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执行阶段,被告李伯东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原告苏争光并非实际出借人,而是作为居间人收取高额利息。此外,被告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原告苏争光曾经承诺放弃部分债权。因此,被告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并停止执行。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15.8.17苏争光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仲裁委作出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的第871号仲裁调解书(见仲裁档案第32-33页)
2015.8.24仲裁委向开福区法院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
2015.8.12张为民向苏争光出具《项目意向书》
2015.9.10张为民向苏争光出具《承诺》
2015.8.17张为民代理人邵朝华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仲裁委作出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的仲裁调解书
2015.8.12张为民、苏争光、苏灵锦签订《调解协议书》
2015.9.16苏灵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2015.8.24张为民申请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苏争光、苏灵锦、李月华
仲裁委作出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的仲裁调解书(见中院听证笔录第4页)
2015.8.12张为民撤回对李月华的仲裁申请
2015.8.11张为民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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