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惠清所有权纠纷
2016-05-22 15:34:37 0 举报
肖惠清所有权纠纷案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争议。肖惠清作为原告,主张自己对某项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而被告则对此提出质疑。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各自提供了证据和证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经过审理,法官最终作出了判决,确认了肖惠清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案件展示了法律对于财产权益的保护,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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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子:李家华(被告)
2001年拆迁安置
李素清(1997.8月死亡)
张成义按照”拆一还一“另补差价的方式获得48.96平方米的住房,即本案争议房屋
图解肖惠清所有权纠纷
李文彬(1974年与苏玉群结婚,李家贵法定监护人
2001.6月张成义与李文彬签订协议书,转让李家贵7.835平方米住房,张成义支付18000元给李家华作为转让对价
继承7.835平方住房
女:张霖(放弃继承)
子:李家贵(2015.2月死亡)
子:张成义(2015年5月死亡)
子:张志全(1971年死亡)
子:张家琪(被告)
原告肖惠清基于拆迁安置及继承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
子:张瑜(放弃继承)
女:李家蓉(被告)
1998年公证放弃代位继承
被告张家琪基于法定继承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
因李家贵智力残疾,李家蓉、李家华放弃代位继承由李家贵继承7.835平方住房
妻:肖惠清(原告)
妻:苏玉群(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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