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58号
2016-06-05 23:29:38 0 举报
裁判要点 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余永祚
被告(反诉原告)
余晓华
重庆同德福
2011年5月6日注册公司
重庆同德福公司的多种产品外包装使用了“老字号【同德福】商号,始创于清光绪23年(1898年)历史悠久”等介绍同德福斋铺历史及获奖情况的内容,部分产品在该段文字后注明“以上文字内容摘自《合川县志》”;“【同德福】颂:同德福,在合川,驰名远,开百年,做桃片,四代传,品质高,价亦廉,讲诚信,无欺言,买卖公,热情谈”;“合川桃片”“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等字样。
合川市桃片厂温江分厂
1998年获准注册了第1215206号“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0类,即糕点、桃片(糕点)、可可产品、人造咖啡
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厂
余复光
包装描述
2000年11月7日商标权人变更
合川市老字号同德福桃片厂
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多种产品外包装使用了“老字号”“百年老牌”字样、“‘同德福牌’桃片简介:‘同德福牌’桃片创制于清乾隆年间(或1840年),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等字样。成都同德福公司网站中“公司简介”页面将《合川文史资料选辑(第二辑)》中关于同德福斋铺的历史用于其“同德福”牌合川桃片的宣传。
基本事实
注销
最高法第58号指导性案例图解
同德福斋铺1898年
2007年更名
原告(反诉被告)
成都同德福
2000年1月4日注册个体工商户
余鸿春
1956年公私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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