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
2016-06-20 21:00:4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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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身体损害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员工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生活补贴,以及康复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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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失业赔偿金
原告主张2400*0.4*2=1920元
淮安裁判:一般支持
经济补偿金
原告主张4500*1.5=6750元
淮安裁判:一般支持,因未交社保
第二次医疗费用
原告主张4709.41元
抗辩:凭票报销
伙食补助
原告主张25天*20元=500元
抗辩:标准无异议
护理费用
原告主张120天*80元/天=9600
抗辩:天数不认可,第一次是单位请护工,第二次如发生,凭票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对护理费用有规定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月均工人工资30%(淮安2014职工人均50368/12/30/30=42/天)
交通费用
原告主张500元
淮安裁判:酌定,300-500之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8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
关键是工资数额
同岗位人员工资
本人工资
法律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40条,不足一个月按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款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7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2款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标准:8级伤残为8万元,淮安下浮10%,计720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8级伤残为3.5万元,淮安下浮10%,计31500元
支付主体: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江苏办法第27条
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5条
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原告主张4500*12=54000元
本案抗辩:时间不认可,受伤后并非失去工作能力,最多按医嘱休息4个月另住院期间25天
双倍工资赔偿金
原告主张4500*11=49500元
法院裁判:一般不支持,不签合同用人单位无过错
鉴定费用
200元,凭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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