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与星瑞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原告证据证明事实

2016-06-24 13:06:3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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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此案中主张,川南与星瑞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首先,原告提供了与川南和星瑞公司的交易记录,显示原告向两家公司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其次,原告还提供了相关的合同和协议,证明这些款项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支付的。然而,原告指出,由于川南和星瑞公司的不当行为,原告并未从这些交易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因此,原告认为川南和星瑞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并要求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以及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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