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与星瑞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原告证据证明事实
2016-06-24 13:06:30 0 举报
原告在此案中主张,川南与星瑞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首先,原告提供了与川南和星瑞公司的交易记录,显示原告向两家公司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其次,原告还提供了相关的合同和协议,证明这些款项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支付的。然而,原告指出,由于川南和星瑞公司的不当行为,原告并未从这些交易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因此,原告认为川南和星瑞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并要求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以及赔偿原告的损失。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另案证据
星瑞获利无合法根据
川南建工受损500万元是星瑞获利500万的直接原因
刘铁军与任丕毅300万元借条
原审原告提供不当得利直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原审被告及第三人任丕毅提供借款关系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星瑞获利500万元
刘铁军与任丕毅200万元借条
无关联性
川南建工与川煤华荣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及施工图预算审批意见表:经办人刘铁军
构成不当得利500万元事实
川南建工与攀煤焦化的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审定表:经办人刘铁军
川南建工受损500万元
转款凭证
任丕毅、刘铁军、王大明等另案的陈述:借款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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